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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生命也有“差价”?

1999-08-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谢莉葳

1999年2月24日,由四川飞往浙江温州的图154客机失事,保险公司向其中14位罹难者亲属共支付了保险金280万元,平均每名乘客获赔20万元。

1999年7月9日晚,由湖北武昌开往广东湛江的416次列车,行经湖南衡阳突然脱轨,一遇难者家属获赔了10万元保险金。

1999年5月5日,浙江省常山县新桥乡参加中考体育测试的师生乘坐的个体中巴车坠入水库,其中21名学生和1名教师获保险公司赔付13.2万元,平均每人获赔6000元。

同样是一条人命,为什么赔偿数额会有这么大差异?

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据介绍,保险公司对遇难乘客赔付的多少取决于该乘客投保的险种是什么和为此支付的保费有多少,因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多大,与选择哪种交通工具无关。

然而,承运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因为大多数交通工具国家都不要求强制保险,承运人保与不保、想保多少都由他自己决定。打个比方,假如所有承运人都肯拿出票价的1%为乘客投保,那么,花1元钱坐公共汽车与花10元钱“打的”所获赔付是不同的。

除此之外,乘坐不同交通工具出险率不同,保险费率的高低也不同。

未买保险的旅客可从航空公司获得一笔赔付,这笔赔偿金与保险金不冲突,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7万元。

与此类似的规定铁道部也有,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

看来,生命虽是平等的,但是出险后的赔偿确实存在“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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